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材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沪建市管〔2015〕133号,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材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开展了对本市建材备案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次检查情况,现就做好本市建材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条件审核

各相关行业协会在受理建材供应商备案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备案产品种类和备案企业条件。

(一)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按照生产许可的范围确定建材备案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

(二)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审核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申报企业不属于生产加工类的(《办事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予以备案;备案产品限分支机构生产的,申报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以分支机构名义实施建材备案的,应当审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

二、完善产品检验机制

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反映了企业在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能力,首次备案时,企业应当提交所有申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一)备案产品执行标准中明确规定型式检验要求的,企业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二)备案产品执行标准中未明确型式检验要求的,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行业专家研究确定备案产品性能检测的技术指标。企业应按确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送样检验,并在申请产品备案时,提交该送样检验的检验合格证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未提交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业协会不得予以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三)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办事指南》附件2备案产品目录清单确定的备案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受理条件。凡纳入建材备案的产品,检测单位在受理现场使用材料的复验检测、监理平行检测时,应当确认产品的备案资格。

三、规范备案系统操作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和建材备案系统的功能,开展建材备案网上受理、办理等相关业务,规范相关操作,具体如下:

(一)备案产品的规范设置

1.备案产品的设置。凡是相同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和生产地址的备案产品,其规格、等级、型号应当统一填入该备案产品的“规格/等级/型号”栏中,在备案证上只出现一个“产品名称”。

2.备案产品规格、等级、型号的设置。凡是同一备案产品,规格、等级、型号填写的格式应统一。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申报企业规范备案产品的规格、等级、型号填写格式,并将统一后的填写格式报送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3.备案产品有效期的设置。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足2年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设置备案产品有效期截止日期;其他需提交采矿许可证、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卫生许可批件、《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备案产品参照执行。

(二)申报资料的核对和上传

1.对申报企业网上提交的预受理申请资料的相关内容应当在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在备案系统中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2.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资料应当严格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是否伪造)、正确性(是否与备案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一致)和有效性(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存在疑问的申报资料,应当面退回;对提交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

3.所有提交的资料应当在预受理申请提交时通过备案系统同步上传;企业提交的资料,应当在备案受理时通过备案系统的“备案受理”窗口分别予以标注。

(三)备案范围的控制与备案产品的细化

1.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附件2备案产品目录清单中所列的建材产品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不属于备案产品目录清单中的建材产品,行业协会不得擅自借用备案产品的名称予以备案。

2.为建立本市建材产品的编码管理制度,解决行业协会在建材备案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市场管理总站会同系统开发运营单位,在原备案范围内对相关产品进行了细化,一是将原备案产品中的管道系统拆分为管材和管件;二是将原备案产品中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拆分为(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是将原备案类别中的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拆分为生产水泥和中转水泥等。

(四)备案信息的保存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备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对需要进行备案产品有效期到期换证、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产品注销操作的备案证,行业协会应当将原备案证打印保存,加盖协会公章后存入建材供应商备案资料档案。

四、开展行业诚信检查
根据《管理规定》关于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诚信检查的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对备案建材供应商的诚信检查。一个备案周期,诚信检查的覆盖面应当达到本协会备案供应商总数的80%。诚信检查结果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作为建材供应商信用评定、备案产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依据之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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